1、轉讓無形資產屬於營業外收入。
2、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等。
3、營業外收入亦稱“營業外收益”。指與生產經營過程無直接關係,應列入當期利潤的收入。是企業財務成果的組成部分。
1、轉讓無形資產屬於營業外收入。
2、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等。
3、營業外收入亦稱“營業外收益”。指與生產經營過程無直接關係,應列入當期利潤的收入。是企業財務成果的組成部分。
出售無形資產不一定屬於收入。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出租電影複製、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即為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或“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科目。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僅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受讓方只能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無權轉讓。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不能登出無形資產攤餘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