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幼兒園、託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註冊申請,並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擬辦幼兒園、託兒所的章程和規劃;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擬任園長、所長和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擬辦幼兒園、託兒所的場地證明;擬辦幼兒園、託兒所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舉辦幼兒園、託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註冊申請,並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擬辦幼兒園、託兒所的章程和規劃;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擬任園長、所長和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擬辦幼兒園、託兒所的場地證明;擬辦幼兒園、託兒所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告;
2、身份證明材料;
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及必需的設施條件材料;
5、資金信用證明;
6、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證明檔案或材料;
7、證明陸生野生動物合法來源的有效檔案和材料;
8、申請表(申請經營數量、種類等);
9、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張,2寸1張;
10、縣級林業局的現場查驗報告;
11、縣級林業局的正式上報檔案。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驗原件);
2、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沒辦證和遺失證件的除外);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道執》新辦證或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提供);
4、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派出所戶政室列印)。
5、持上述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首次辦理身份證,並填寫申請表。
6、申請表及相關專材料證明提交後會進行初步稽核,確認無誤後,申請人可領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7、在通知時間內,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辦理的派出所領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