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根據《婚姻法》規定,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2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
5、再婚當事人需提供離婚證明登記地點。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男女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男女雙方的身份證正反面影印件、戶口本戶主頁和本人頁的影印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有的地方婚姻登記需要出示村委會或居委會的單身證明,不同的地方政策不一樣。
5、結婚宣告,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