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稽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稽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辦理身份證的時間一般在60日內。如果是普通辦理,需要15至30天的時間;如果是加急辦理,一週之內即可辦理成功;如果是異地辦理,需要花費的時間較長,但是不會超過法律規定的60日期限。若需要延長時間的,不得超過30日。如果急用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可在三日內取證,一般當天即可拿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1、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
2、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3、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資訊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稽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4、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4、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5、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