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有: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根據《婚姻法》第25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有: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根據《婚姻法》第25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雙方的戶口簿;
2、雙方的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的結婚證;
4、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由登記機關提供);
5、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6、2寸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張;
7、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屬於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影印件。
1、要辦好收養公證,首先收養要符合法律規定。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2、收養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收養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在一個公證處的管轄區,可以本著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到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徵得本人的同意。
3、辦理收養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收養人的職業、經濟收入的證明。
收養人和送養人家庭成員的狀況證明。
收養人身體狀況證明。
收養協議。
其它公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不滿14週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