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的戶口簿;
2、雙方的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的結婚證;
4、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由登記機關提供);
5、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6、2寸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張;
7、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屬於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影印件。
1、雙方的戶口簿;
2、雙方的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的結婚證;
4、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由登記機關提供);
5、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6、2寸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張;
7、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屬於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影印件。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有: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根據《婚姻法》第25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