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結婚證有以下流程: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專案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辦結婚證有以下流程: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專案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4、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結婚需要下列程式:
1、申請。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登出其離婚證。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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