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快工扣工資30%不合法。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辭快工扣工資30%不合法。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急辭工,勞動法是規定扣工資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到大家。謝謝!
1、沒有規定應當扣除百分之幾工資,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所謂辭快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2、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什麼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性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4、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辭快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辭快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
5、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辭快工的,或者提出申請被拒絕之後擅自離職的,是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