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花市裡有蛭石賣。蛭石在自然界中存在還是比較多的,我國的新疆和河北的靈壽縣蛭石礦產含量最多,其中新疆的蛭石蘊藏豐富並且質量非常好,在我國的內蒙,山西,遼寧,陝西,四川,河南,湖北等地方也有少量分佈,當然在俄羅斯、辛巴威、澳大利亞、南非和在美國等地方也有蛭石出產。如果你想在自然界中尋找蛭石你可以去這些地方尋找蛭石的蹤影。
農村花市裡有蛭石賣。蛭石在自然界中存在還是比較多的,我國的新疆和河北的靈壽縣蛭石礦產含量最多,其中新疆的蛭石蘊藏豐富並且質量非常好,在我國的內蒙,山西,遼寧,陝西,四川,河南,湖北等地方也有少量分佈,當然在俄羅斯、辛巴威、澳大利亞、南非和在美國等地方也有蛭石出產。如果你想在自然界中尋找蛭石你可以去這些地方尋找蛭石的蹤影。
蛭石一般儲藏在丘陵或山脈中,裡面混有沙粒和土等雜質。
蛭石是一種天然、無機,無毒的礦物質,在高溫作用下會膨脹的礦物。它是一種比較少見的礦物,屬於矽酸鹽。其晶體結構為單斜晶系,從它的外形看很像雲母。蛭石是由一定的花崗岩水合時產生的。它一般與石棉同時產生。由於蛭石有離子交換的能力,它對土壤的營養有極大的作用。
2000年世界的蛭石總產量超過50萬噸。最主要的出產國是中國、南非、澳大利亞、辛巴威和美國。
民國土地證
導語:在一般人的印象裡,民國農村似乎存在著嚴重的土地兼併,地主與佃戶之間的關係也相當緊張。
但事實恐怕並非如此。民國時期究竟有多少地主,哪些人該屬於地主哪些人不該屬於地主,農民的普遍貧困是不是土地兼併的後果……等等,都是需要重新考量的問題。
調查顯示,民國農村大地主極少
通常認為,中國歷史上存在一條“土地兼併-農民起義”的週期律:王朝越到末期,土地越集中到部分地主手裡,農民越沒活路,於是揭竿而起。近代“土地革命”的正當性,也建築在這一週期律之上。但考之史料,至少自北宋以來,這個週期律是不存在的——自北宋到民國,中國農村地權變化的大趨勢,不是越來越集中,而是越來越分散;大地主數量不是越來越多,而是越來越少。
到明清兩代,中國農村的大地主就已經基本上消失了
之所以將討論限定在“至少自北宋以來”,有兩個原因。一是北宋之前留下的資料很少。二是北宋之前,朝廷經常搞“均田制”改革,即便存在所謂的的週期率,也會被改革打斷。自北宋開啟“不立田制”、“不抑兼併”的先河,放任民間土地自由買賣,此後各朝大體沿襲成例。按“常理”,土地既然可以自由買賣,兼併理當愈演愈烈。但事實卻相反。北宋時,地方政府登記在冊的佔地400畝以上的“一等主戶”為數尚且不少,但到明、清兩代的黃冊和編審冊裡,這類規模的地主卻已很難看到。以河北獲鹿縣為例,據該縣編審冊統計,佔地百畝以上的“大地主”佔農戶總數的比例,康熙四十五年只有1.19%,雍正四年只有1.54%。考慮到這些“大地主”大多幾代未曾分家,其人均佔地數與平常農戶間的差距只會更小。正如臺灣學者趙岡所說:“對明、清農村從事實證研究的學者都同意,到了明、清,大地主已經消失,田產是分散在自耕農及中小業主的手中。”
進入民國,農村土地這種“越來越分散”的趨勢仍在繼續。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是日本為侵略中國而設立的特殊企業,其重要業務之一是對中國國情做細緻的實證調查。1935年,“滿鐵”調查了華北453個村落的土地分配狀況,並記錄了每個村莊最大地主擁有的田畝數。其中,佔田千畝以上的地主只有兩戶,2/3村莊的最大地主佔田不超過200畝。同期,南方土地的分散狀況更嚴重,據安徽、浙江的土地冊檔顯示,各地最大業主佔田都在百畝以下。1939-1940年代“滿鐵”還調查了江蘇南部4縣11村,結果顯示,這些村莊裡,“地主戶”有173戶,“佃戶”卻只有159戶,平均每戶“地主”只出租4.92畝地。換言之,民國時期,中國農村的大地主已經非常之少。一個佔田200畝的10口之家的“地主”,和一個佔田20畝的3口之家的“自耕農”,區別其實沒多大。把前者劃歸“大地主”,把後者劃歸“自耕農”,不過是政治意義上的文字遊戲罷了。
人口激增導致“土地兼併”越來越難,已不具備產生大地主的土壤
上述事實會引發兩個疑問。第一個疑問是:為什麼政府放任土地自由買賣之後,土地兼併不是愈來愈烈,反而越來越緩?大地主不是愈來愈多,反而越來越少?地主平均佔地規模不是愈來愈大,反而越來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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