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範圍。
評定標準: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範圍。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
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係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髮放,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為了向部分特別貧困的家庭適度傾斜,在綜合考慮了貧困家庭的收支情況和家庭成員的病、傷、殘程度及勞動力狀況等因素後,該市將農村低保物件分為A、B、C三類,依次按照76元、50元、30元的月補助標準分類救助,人均不低於50元。
申請條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