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修建鄉村公路,其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條例規定執行。
《中華人名共和國公路法》第八條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為落實農村公路修建政策,2006年1月26日第2次部務會議透過《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的。
農村修建鄉村公路,其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條例規定執行。
《中華人名共和國公路法》第八條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為落實農村公路修建政策,2006年1月26日第2次部務會議透過《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的。
1、農村公路建設的資金來源於中央和省下撥的計劃資金、市縣兩級的配套補助資金和鄉村的自籌資金。 交通部明確,要充分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修路積極性,鼓勵農民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農村公路建設中的各種問題。
2、國家對通村公路的投資為補助性質,只有當地自籌資金到位,村支兩委意見統一,與交通部門和市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銜接,具備了實施條件後,方可申報年度實施計劃。 鄉,村下達的計劃指標是以透過鄉政府,透過村委會或村小學為落腳點,有些村小組群眾居住分散,公路線長,資金自籌缺口更大,農村公路建設完工後,要經過縣、市、省三級交通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還要辦理若干手續,國省計劃資金才能到位。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明確規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執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