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利用者自願組織起來,最終實現共同經濟目的的合作經濟組織。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3、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款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利用者自願組織起來,最終實現共同經濟目的的合作經濟組織。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3、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款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農機合作社的經營範圍:農機作業、農機維修、農機經銷等,跟農機有關的服務專案。
1、組織開展生產勞動合作和農機具規模作業、配套作業;引進新技術、新機具、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為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2、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維修、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3、採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提高本社農機作業質量,加強農機安全生產,幫助做好農機維修保養工作,創立農機服務品牌;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專案和有關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
一、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農民合作社的具備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