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商業銀行職務犯罪罪名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洗錢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83條,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農村商業銀行職務犯罪罪名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洗錢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83條,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1、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包括國內外結算業務;
2、銀行卡業務,包括信用卡和簽帳金融卡業務;
3、代理類中間業務,包括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金融機構委託、代收代付等;
4、擔保類中間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銀行保函等;
5、承諾類中間業務,主要包括貸款承諾業務;
6、交易類中間業務,例如遠期外匯合約、金融期貨、互換和期權等;
7、基金託管業務,例如封閉式或開放式投資基金託管業務;
8、諮詢顧問類業務,例如資訊諮詢、財務顧問等;
食品犯罪罪名的種類有: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