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 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 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一 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 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 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 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設立大會行使下列 職權
一 透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
二 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