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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溼地補償規定

農民溼地補償規定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4、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

勞動合同辭退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農民失地補償發放條件

  情形不同則發放條件和手續也不同。

  1、如果為合法徵地,應當由省級以上政府審批,政府在審批時同時批覆土地徵用方案,批文下達後,縣級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徵用方案制訂徵地補償標準,政府應當公示該標準,被徵地人有異議的可申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裁決;

  2、如果為非法徵地,則補償安置標準由被徵地農民與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被徵地農民可以拒絕。

  3、如果政府強制拆遷,村民可聯名控告起訴。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新勞動合同法補償規定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 ...

國家徵收農民田地補償標準多少

  適用最新《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 ...

農民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錢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型別、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我國規定徵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 ...

新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規定有哪些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莆田市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莆田市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 ...

徵地果樹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

  徵地果樹的賠償標準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準就不同,而國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準。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 ...

危舊房拆遷補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