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有:
1、表現在國際法主體的增加,形成了國家為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民族解放組織為次要主體的新格局。
2、表現在國際法的調整物件和範圍的擴大。
3、表現在國際法的領域和內容的新變化。
4、表現在國際法的全面系統編纂。
表現有:
1、表現在國際法主體的增加,形成了國家為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民族解放組織為次要主體的新格局。
2、表現在國際法的調整物件和範圍的擴大。
3、表現在國際法的領域和內容的新變化。
4、表現在國際法的全面系統編纂。
1、判斷形式的間接化:從判斷形式看,學前兒童的判斷從以直接判斷為主,開始向間接判斷髮展。直接判斷,主要是感知形式的判斷,不需要複雜的思維加工,比如,3歲兒童指著一個帶紅領巾的女孩說是“王老師的小姐姐,”這是根據感知的特徵來判斷,是真正使用概念進行的,年齡較大的幼兒就會說:“王老師的女兒。”
2、判斷內容的深入化:從判斷的內容來看,幼兒的判斷從反映事物的表面聯絡,開始向反映事物的本質聯絡發展,這種發展趨勢和判斷形式從直接向間接變化的趨勢進展。幼兒初期往往把直接觀察到的物體表面現象作為因果關係。例如,對斜板上皮球滾落下來的原因,3—4歲兒童認為是“(球)站不穩,沒有腳。”對只有一條腿的桌子是否倒下來的現象,3—4歲兒童認為“要倒,是爛的。”
3、判斷根據客觀化:從判斷根據看,幼兒從以對待生活的態度為依據,開始向以客觀邏輯為依據發展。幼兒初期常常不能按照事物本身的客觀邏輯進行判斷和推理,而是按照“遊戲的邏輯”或“生活的邏輯”進行。這種判斷沒有一般性原則,不符合客觀規律,而是從自己對生活的態度出發,屬於“前邏輯思維’。例如,3—4歲幼兒認為,球會滾下去,是因為“它不願意呆在椅子上”。或者是因為“貓會吃掉它”。物體會浮是因為它們“想洗澡”。
元的統一,結束了長期以來的分割局面。國內各民族之間的經濟文化聯絡進一步加強。各族人民長期雜居,互通婚姻,民族差異逐漸縮小;
表現:
1、唐宋時期,有一些波斯人和阿拉伯人來到中國居住;
2、13世紀以後,又有一部分中亞人、波斯人和阿拉伯人來中國;
3、他們和漢、蒙、畏兀兒(僅維吾爾)等族長期居住相處,互通婚姻,逐漸融合,在元朝形成了一個新的民族,回族;
4、回族信奉伊斯蘭教,說漢語,仿照漢人立姓氏。回族人後來逐漸發展到各地,保持著自己的宗教信仰,與各族人民友好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