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檔案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受僱人員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檔案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受僱人員與單位
退休人員再就業,應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申請工傷認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即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準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係,退休人員可透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此項司法解釋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辦理《就業失業證》程式:
由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培訓後在法定就業年齡之內;在轄區無業人員持:身份證、戶口本、社群證明、一寸照片兩張等有效證件並填寫求職登記表;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持:身份證、戶口本、解除勞動合同、一寸照片兩張等有效證件並填寫求職登記表;農民工進城務工人員持:身份證、戶口本、流動人口婚育證、一寸照片兩張等有效證件並填寫求職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