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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法律意見書是什麼

退回補充偵查法律意見書是什麼

  退回補充偵查法律意見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要求其進行補充偵查,並且下發退回補充偵查法律意見書。

強化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強化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兩次之後怎麼辦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兩次之後只能釋放該民事主體,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幾次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最多兩次。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

退回補充偵查還會聯絡報案人嗎

  退回補充偵查還會聯絡報案人,退回補充偵查還需要對報案人提供的線索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 ...

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好嗎

  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不一定是好事也並不一定是壞事。主要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 ...

公訴退回補充偵查天數是多少

  公訴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間為一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幾次為限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為二次。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 ...

法律意見書介紹

  1、律師以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法律詢問,應當注意為諮詢者提出的法律問題作出準確、肯定、有法律依據的回答,為諮詢者的決策提供具體、明確、可靠的參考意見。   2、國資委2003年7月11日釋出的《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企業法制建設有關問題 中,明確要求:“今後,各中央企業向我委報送涉及企業改制、改組、重 ...

法院退卷補充偵查時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最長時間為一個月,可以退二次,也就是說,加上檢察院審查的二個月,最長時間為四個月,超過半年就是過期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