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轉出餘額的處理方法:
年末的時候把增值稅下三級科目結平。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等。
進項稅額轉出餘額的處理方法:
年末的時候把增值稅下三級科目結平。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等。
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自產產品用於集體福利的,進項稅額轉出到“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福利”;產品發生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到“待處理財產損溢”;招待費的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轉出到“管理費用”;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了,進項稅額轉出到“固定資產清理”;購進的原材料發生非常損失了,進項稅額轉出到“待處理財產損溢”;最後,進項稅額轉出這個科目月末是不留有餘額的,每個月末計算當月應交增值稅時結轉該科目的餘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規定,“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認證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