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包括:
1、合同內一般會約定違約責任,則首先應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承擔責任。
2、若沒有約定違約內容的,法定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包括:
1、合同內一般會約定違約責任,則首先應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承擔責任。
2、若沒有約定違約內容的,法定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約定賣方行為已構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一定比例作為違約金,直到賣方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除應向買方退還房價款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開發商逾期交房要付的責任:
一、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每超過一天,開發商應按購房人已交付房價款總數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具體數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在收到解除購房合同書面通知書之日起,按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內退還購房人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並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數額支付違約金。
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也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不管採取何種方式,開發商均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此外,如果合同中約定有其他違約責任,開發商也應一併承擔,開發商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購房人可與開發商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