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條例第八條(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所以銷售貨物的運輸發票也是可以算作進項稅的。運費抵扣百分之七是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的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全國實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後,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來按照票面金額和百分之七計算抵扣的運輸費用單據,一律不再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條例第八條(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所以銷售貨物的運輸發票也是可以算作進項稅的。運費抵扣百分之七是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的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全國實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後,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來按照票面金額和百分之七計算抵扣的運輸費用單據,一律不再抵扣進項稅額。
無論任何普通發票,都不能抵扣,不管是運費的普通發票,還是貨物等普通發票,都不能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取得或開具的記載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並據此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具體包括: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
4、農產品銷售發票;
5、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
6、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附加稅不可以隨增值稅抵扣,附加稅是不能抵扣的,附加稅是按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計算的。附加稅是“正稅”的對稱。隨正稅加徵的稅。舊中國的附加稅,名目繁多,僅國民黨時期的鹽稅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債附加、建設專款等,附加稅額苛重往往超過正稅的幾倍乃至二十餘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