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佈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3、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78條只有二款,沒有第四款。內容為: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汽車駕駛人沒有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而是在禁止停車處、人行道上停放車輛,又或者是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了其他車輛以及行人的,該行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需要處以警告又或者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因此,汽車駕駛人應當將車輛停放在 ...
道路交通事故由肇事者和保險公司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從我國道路交通的實際出發,在總結歷史經驗和借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活動中交通參與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全面規範,具有以下特點:
(一)以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從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內容上都體現了本法的這一 ...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行政法,涉及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歸根結底是約束行政權力的法律,它是調整行政關係的,規範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範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
共計八章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佈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124條。 ...
1、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栽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內容為: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備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