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有較嚴重後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有較嚴重後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犯罪之後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1、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索賄的、戰時犯阻礙軍事職務罪的。
2、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訊問的。如認罪悔罪態度差,拒絕退贓退賠等。
3、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如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4、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犯罪事實特殊,而必須從重處罰的。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應該從重處罰。
5、因犯罪物件特殊、被害人身份特殊,而必須從重處罰的。如濫伐、盜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姦淫幼女的,應該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搶劫罪從重處罰的情形:
(一)入戶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搶劫金融機構;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六)冒充軍警搶劫;
(七)持槍搶劫;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