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規定有,根據《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第三條,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規定有,根據《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第三條,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鑑定人等。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