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後,若想離婚的,首先可以與對方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以遭受家暴為由起訴離婚,並提交相關證據的,一般法院都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遭遇家暴後,若想離婚的,首先可以與對方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以遭受家暴為由起訴離婚,並提交相關證據的,一般法院都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為家庭暴力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的,可以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不成的,可以起訴離婚。要想第一次讓法院判決離婚,就要舉證證明存在家庭暴力,比如報警記錄、醫院病歷、傷殘鑑定書、向婦聯或者是居委會的請求幫助材料、鄰居同事朋友的證言等形式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當遭遇家庭暴力時應當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尋求幫助,要求他們進行調解、勸阻;必要時可以報警處理;也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注意要收集家暴的證據,如驗傷證明等,在離婚時可以以此為依據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