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負妥善保管遺囑的義務,如果遺囑丟失的應負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69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合同法》第374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應負妥善保管遺囑的義務,如果遺囑丟失的應負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69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合同法》第374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嘉應學院招生專業共計有68個,分別為化學(國家級)、漢語言文學(省級)、生物科學(省級)、思想政治教育(省級)、美術學(校級)、自動化(校級)、財務管理(校級)等。
2、特色專業:化學(國家級),漢語言文學(省級),生物科學(省級),思想政治教育(省級),美術學(校級),自動化(校級),財務管理(校級),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校級)。
3、省級戰略新興產業特色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物聯網工程方向),電子資訊工程。
4、省級應用型人才培養示範專業:土木工程。
立遺囑的有效條件有: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於己不利,又另造一份於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