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交給第三人保管。被繼承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如果有個人聘有常年顧問律師,並同律師保持聯絡,把遺囑交給律師保管及執行當然穩妥。
但大部分人並沒有聘請專門律師的習慣和必要,較為方便的做法是將相關遺囑交由自己信任而身體健康的其它親屬代為保管,或直接交給遺囑對其有利的繼承人保管。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交給第三人保管。被繼承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如果有個人聘有常年顧問律師,並同律師保持聯絡,把遺囑交給律師保管及執行當然穩妥。
但大部分人並沒有聘請專門律師的習慣和必要,較為方便的做法是將相關遺囑交由自己信任而身體健康的其它親屬代為保管,或直接交給遺囑對其有利的繼承人保管。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承租人不能擅自轉租,需要轉租的,須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新的租賃關係,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受影響,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仍應向出租人承擔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再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事訴訟法中的第三人屬於當事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