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產生的方式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產生的方式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根據繼承方式的區別有所不同:
(1)發生遺囑繼承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立遺囑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若其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則繼承開始時,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若其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則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與法定繼承相同;
(2)發生法定繼承時,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3)既有遺囑繼承又有法定繼承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我們理解,針對這種情況遺產管理人的確定也應先判斷是否有遺囑執行人,若有,則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若無,則根據(2)的方式進行確定。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是指法院指定的個人或銀行,負責執行法院的對一樁遺產的處理決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請求者為止。
當一個人死後沒有遺囑,或沒有指定執行人時,或者當指定的執行人無法或不願執行遺囑時,遺產管理人將由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