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來講級別都一樣,鄉鎮鄉鎮,鄉和鎮其實就是一個級別。
嚴格一點來講,鎮比鄉發達程度要高。
1984年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中規定:
1、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應設鎮;總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的,可以建鎮;
2、總人口在2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3、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如確有必要,也可設鎮。
現在來講級別都一樣,鄉鎮鄉鎮,鄉和鎮其實就是一個級別。
嚴格一點來講,鎮比鄉發達程度要高。
1984年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中規定:
1、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應設鎮;總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的,可以建鎮;
2、總人口在2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3、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如確有必要,也可設鎮。
鄉鎮現在是同一級別的,在以前,鎮的行政級別是大於鄉的,行政改革以後,就撤掉了鎮這一行政級別,但是作為其管轄的地域並沒有改變,其於鄉是同一級別的行政編制,所以鄉長和鎮長現在也是一個級別。
1984年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中規定: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應設鎮;總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如確有必要,也可設鎮。在我國行政區劃上他們屬於同一個級別的,只是根據經濟情況不同而做得不同稱呼,是同一個級別,正常情況下屬正科級。鄉長、鎮長平級(正科級),以農業為主的叫“鄉”,以工業為主的叫“鎮”。
縣和鎮不是一個級別,縣的級別大於鎮的級別。中國的行政分割槽包括省(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市(州、盟、地區)、縣級市(縣、區)、鄉(鎮)、村(社群),級別依次降低。在行政級別上一樣,但是在人大代表數量上是不一樣的。就像一個農業人口占大多數的縣,和一個非農戶口占大多數的區(或縣級市),人口總數即便一樣,行政級別乃至地域範圍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