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式釋出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的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駕。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式釋出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的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駕。
醉駕吹氣驗血標準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沒一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八十毫克以上就構成醉駕。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機醉駕吹氣標準是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