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要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是需要經過有拘留許可權的機關審批的,並且是需要有刑事拘留證的,所以當場拘留是很困難的。對於醉駕,要等抽血檢驗,取得確實的醉駕證據,由縣區以上公安部門簽發刑事拘留證後才會通知拘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要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是需要經過有拘留許可權的機關審批的,並且是需要有刑事拘留證的,所以當場拘留是很困難的。對於醉駕,要等抽血檢驗,取得確實的醉駕證據,由縣區以上公安部門簽發刑事拘留證後才會通知拘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醉駕血檢會在檢驗後的二十四個小時內出具檢驗的鑑定意見,然後會在三天內出具檢驗的鑑定文書,而鑑定文書是會加蓋鑑定機構的印章,結果出來以後就會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條【檢驗鑑定時限】檢驗鑑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鑑定文書。檢驗鑑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鑑定機構印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