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認罪不認罰上訴的期限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醉駕認罪不認罰上訴的期限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醉駕交警必須移交檢察院。根據《刑法》的規定,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駕案件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必須要移交檢察院進行起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1、不起訴決定的適用範圍是: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