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車主未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交強險,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損失先行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實行無過錯賠付責任,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被告應當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按責任比例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小區高空墜物的責任承擔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擔。《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