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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如何分割

醫療事故責任如何分割

  醫療事故分割方式如下:

  首先是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確認醫方的醫療護理是否符合常規規範、在診治護理過程中有沒有過失行為、過失行為是否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結果。

  第二步是確定醫療事故等級和責任。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責任劃分也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四個等級。確定等級和劃分責任的重要依據是醫療事故在患者的傷害結果中所佔的分額大小,醫療事故所佔分額越大,等級越高,醫方的責任越重,以此類推。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醫療事故責任分幾種

  醫療事故責任分為以下幾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比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比例是:

  1、完全責任: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賠償全部損失的60%到90%;

  3、次要責任:賠償全部損失的20%到40%;

  4、輕微責任: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為哪幾種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 ...

醫療事故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醫療事故責任比例的劃分,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 ...

如何對醫療事故責任分級

  對醫療事故責任分級的方式是: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法律依據】   ...

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如何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劃分如下: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 ...

醫療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   1、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2、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 ...

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一般適用於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 ...

醫療事故責任怎麼處罰

  1、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