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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有哪些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方法有:雙方協商、調解、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筆跡鑑定鑑定材料有哪些

  筆跡鑑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檔案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列印檔案)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為檢材。

  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走哪些程式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走的程式有:   1、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   2、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   3、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   4、當事人對首 ...

醫療過錯鑑定時間哪些限制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是否時效限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 ...

醫療事故賠償條件哪些

  1、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指的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的行為。   2、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則指的是由於工作人員避重就輕、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導致的過失。   3、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中度殘疾以及器官 ...

三級醫療事故賠償專案哪些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三級醫療事故的賠償專案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

醫療事故調解方式哪些

  醫療事故調解的方式有:   (1)醫患雙方自行調解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概況,以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賠償金額等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2)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衛生行政部門 ...

醫療事故鑑定期限多長時間

  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是60日,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