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交。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要交。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可以,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一般情況下醫療保險是不能取出來的。根據我國《職工醫療保險條例全文》的規定,若沒有特殊的情況,一般是取不出醫療保險。如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可以由其繼承人或者直系親屬提供相關持卡人的死亡證明資料申請將醫療保險的剩餘金額提出來。若有移民的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檔案也可以領取醫療保險的剩餘價值。
法律依據:《職工醫療保險條例全文》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餘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餘額可以繼承。第二十五條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餘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