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鑑定級別標準如下:
1、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3、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4、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處於智慧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1、普通話等級證書共分為三個等級。一級甲等: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語音標準,語彙、語法正確無誤,語調自然,表達流暢。測試總失分率在3%以內。
2、一級乙等: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語音標準,語彙、語法正確無誤,語調自然,表達流暢。偶有字音、字調失誤。測試總失分率在8%以內。
3、二級甲等: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聲韻調發音基本標準,語調自然,表達流暢。語彙、語法極少有誤。測試總失分率在13%以內。
4、二級乙等:朗讀和自由交談時,個別調子不準,聲韻母發音有不到位現象。方言語調不明顯,有使用方言詞、方言語法的情況。測試總失分率在20%以內。
5、三級甲等:甲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聲韻母發音失誤較多,難點音超出常見範圍,聲調調值多不準。方言語調明顯。語彙、語法有失誤。測試總失分率在30%以內。
6、三級乙等: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聲韻調發音失誤多,方音特徵突出。方言語調明顯。語彙、語法失誤較多。外地人聽其談話有聽不懂的情況。測試總失分率在40%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