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包括以下:
1、訴前準備工作。
2、訴訟。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程式包括以下:
1、訴前準備工作。
2、訴訟。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醫療糾紛法律構成要件: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
二、必須有違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
三、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四、必須有過錯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醫患雙方本著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