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包括:
1、醫療機構。
2、患者。一般情況下,由患者本人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如患者身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由其近親屬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包括:
1、醫療機構。
2、患者。一般情況下,由患者本人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如患者身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由其近親屬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醫療糾紛訴訟需要提供的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影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影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影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影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