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導致胎兒死亡的賠償:
第一是醫療費,根據患者所在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同時要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感到不服,必須拿出相應的證據。
第二是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而產生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減少等狀況予以一定的補償。其中誤工時間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等。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過失導致胎兒死亡的賠償:
第一是醫療費,根據患者所在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同時要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感到不服,必須拿出相應的證據。
第二是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而產生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減少等狀況予以一定的補償。其中誤工時間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等。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賠償:
(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專案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並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上述賠償專案的計算標準和計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