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規定是雙方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沒有辦理結婚證,國家承認雙方是夫妻關係,構成事實婚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事實婚姻,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需要具體毒品案子具體分析。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
1、對於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於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
2、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明大量摻假,經鑑定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後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於十分明確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於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鑑定。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區別 ...
離婚案件中個人財產的認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 ...
在民事審判中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 ...
主犯包括兩種人:一種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種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和完成起決定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
古人常用“舉案齊眉”來形容夫妻之間相敬如賓、互相恩愛,這個典故來自於民間,漢朝梁鴻每次回家,妻子孟光為他送飯,總是把端飯的盤子舉到和眉毛一樣齊,不敢仰視梁鴻。如果用現在的觀念來看這樣的行為,當然會涉及到女性地位、封建思想等,但用當時的眼光看來,孟光可以說是一位“禮”待夫君的完美賢妻,要不然也不會被後世傳為 ...
試婚是指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試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在此之後的不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8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 ...
離婚時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需要看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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