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已經解除嫌疑,一般是三天。對於凍結的存款等財產,經查明確與案件無關的,應在三日內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並通知財產所有人;
2.如果與案件有關,一般凍結期限是六個月,根據實際情況可延期一次,延期為三到六個月;
3.如果涉嫌違法等,可對銀行卡進行永久凍結,這種情況就不能恢復了;
4.如果是無故凍結,建議使用者到公安局申請信用卡的解凍。
1.如果已經解除嫌疑,一般是三天。對於凍結的存款等財產,經查明確與案件無關的,應在三日內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並通知財產所有人;
2.如果與案件有關,一般凍結期限是六個月,根據實際情況可延期一次,延期為三到六個月;
3.如果涉嫌違法等,可對銀行卡進行永久凍結,這種情況就不能恢復了;
4.如果是無故凍結,建議使用者到公安局申請信用卡的解凍。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