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者在特殊情況下都有償清債務的責任。
銀行貸款做擔保人的風險主要如下:
1、債務人無法或惡意拖欠債務時,擔保人需要替債務人償還欠款;
2、如果債務人拒不償還債務,銀行有權將擔保人告上法庭,起訴你,影響個人信用;
3、債務人不還債務,而你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欠款太多,有可能導致你破產、生活窘迫。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者在特殊情況下都有償清債務的責任。
銀行貸款做擔保人的風險主要如下:
1、債務人無法或惡意拖欠債務時,擔保人需要替債務人償還欠款;
2、如果債務人拒不償還債務,銀行有權將擔保人告上法庭,起訴你,影響個人信用;
3、債務人不還債務,而你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欠款太多,有可能導致你破產、生活窘迫。
做貸款擔保人是有風險的。不論是給你的直系親屬還是你的摯友做擔保都有風險。
1、 如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還款責任的。在應承作為擔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原因是當你簽名作錢債擔保,即是對貸款機構作出個人負責清還欠債的承擔。
2、即使擔保人和欠債人的關係有變更,例如丈夫擔保妻子做房屋貸款,最終兩人離婚,擔保書也不會受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它仍然的有效的。換句話說,當擔保人一旦簽名作擔保後,便是永久作擔保人,除非借款人獲貸款機構批准取消擔保人資格。
3、在正常情況下,借款人自己還款,擔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貸款額及月供款,一般也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紀錄內。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
4、一旦借款人負債累累無力償還,或者借款人走死逃亡,你要負全部償還責任。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6、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