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罰金數額的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藥罪罰金數額的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銷售假藥構成犯罪,法院並處罰金的,罰金的數額依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除了按犯罪所得數額進行量刑外,還會依據造成的危害後果進行量刑,數額只是量刑的因素之一。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
(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三)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六)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