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金額立案標準為一千元。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搶奪罪金額立案標準為一千元。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通常情況下,銷贓罪的金額達到三千元就會立案,銷贓罪已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營利價值三千元。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處過行政處罰,又再一次的實施此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於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因此,敲詐勒索罪一般的立案金額為2000元-5000元以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