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是政府發行、強制流通的,是用作交易、儲藏價值和記帳單位的一種工具,是專門在物資與服務交換中充當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人們的商品價值觀的物質附屬物和符號附屬物。錢是商品交換髮展到一定階段的自發產物,是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其本質也是一種商品。
錢是政府發行、強制流通的,是用作交易、儲藏價值和記帳單位的一種工具,是專門在物資與服務交換中充當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人們的商品價值觀的物質附屬物和符號附屬物。錢是商品交換髮展到一定階段的自發產物,是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其本質也是一種商品。
《刑法》中並未以所搶財物數額的大小作為搶劫罪定罪的標準,因此,即使行為人劫得財物數額很少,甚至分文未得,只要其存在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對受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等人身強制行為,就可能構成搶劫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後父母給的錢一般情況下也算夫妻的共同財產,除非是明確指出僅贈與給夫妻中一方的,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得的財產,包括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