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誤工時間自提交申請之日到受理時間為三十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頒佈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文中,對誤工時間規定為: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根據司法實踐,誤工時間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絕大多數是來源於法醫司法鑑定,因此即便出院證明上醫院留有醫囑,但還是建議受害人以該醫囑為鑑定材料檢材,送至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法醫司法鑑定機構,對誤工費及其他需要鑑定的專案予以法醫鑑定。
鑑定誤工時間自提交申請之日到受理時間為三十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頒佈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文中,對誤工時間規定為: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根據司法實踐,誤工時間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絕大多數是來源於法醫司法鑑定,因此即便出院證明上醫院留有醫囑,但還是建議受害人以該醫囑為鑑定材料檢材,送至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法醫司法鑑定機構,對誤工費及其他需要鑑定的專案予以法醫鑑定。
法醫鑑定結果一般會在鑑定委託書生效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出具。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
(二)傷情介紹;
(三)作出鑑定的依據;
(四)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