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別人的車出了事故分情況來看: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是直接責任人,車主在相應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如果是借車者駕駛資格具備,車主並不過錯,完全應由借車人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開別人的車出了事故分情況來看: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是直接責任人,車主在相應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如果是借車者駕駛資格具備,車主並不過錯,完全應由借車人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記住一點。在車險裡面規定:“車險跟車不跟人”,也就是說只要是被保險的車輛出了事故,不管是車主本人還是別人在開車,保險公司都有責任而且也都會進行理賠,但是前提是此次事故在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之內。在經過保險公司理賠之後,超額的部分首先會落到開車之人的身上。這些情況下借車出事故車主也要擔責。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4、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5、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一般情況下,車輛沒有年審與事故劃分責任沒有必然聯絡,沒有年審違法的是行政法規,不必然代表出事故要負全責。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