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而一審簡易案件是在三個月以內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而一審簡易案件是在三個月以內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1、法律對開庭後什麼時間判決沒有規定,但對立案後什麼時候判決有相關的規定;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