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車車牌證申請表》原件(公車單位的被委託人簽字,私車本人簽字);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聯影印件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
3、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覆印件;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5、行駛證原件;
6、屬於受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還應提供《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通知書》原件;
7、代理登記的,還應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託書原件。
1、《動車車牌證申請表》原件(公車單位的被委託人簽字,私車本人簽字);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聯影印件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
3、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覆印件;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5、行駛證原件;
6、屬於受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還應提供《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通知書》原件;
7、代理登記的,還應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託書原件。
個人車輛年檢需要攜帶的資料有:行駛證原件、交強險副本、身份證影印件、車輛。
單位車輛年檢需要攜帶的資料有:行駛證原件、交強險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蓋鮮章)、委託書(蓋鮮章)、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車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車輛的手續是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本年度機動車交強險保單,車輛上所需要放置的東西是在有效期內可使用的滅火器,可使用的三腳架,車輛外觀要保持完整,功能正常使用。
車輛上線檢測通不過有幾次複檢機會一共有三次複檢機會,三次複檢機會的總時間不得超過30天,如果超過30天的時間,本次機動車輛的年檢手續將會作廢,如在對機動車進行檢測,需要重新辦理檢測手續,重新繳納費用,同時車輛不允許行駛使用。
機動車幾次不年檢會被強制報廢機動車輛連續三個檢驗週期沒有辦理手續,會被強制報廢。三個檢驗週期並不代表的是三年的時間,三個檢驗週期分別包括六年的時間,三年的時間,一年半的時間,舉例,六年免上線檢測機動車輛六年時間內沒有辦理年檢手續,會被強制報廢。